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接受央視訪問時說,人大授權常委會訂立港區國安法,並非只有一次的授權,常委會將來可以根據香港實際情況,繼續制定相關法律,繼續就危害國家安全有關行為,定罪量刑。

鄧中華說,國家安全事務屬於中央事權,是港區國安法的法理依據和法理出發點,強調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很多,但中央在港機構僅僅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4種犯罪行為去管轄,又指中央並非甚麼都管,而是管得極少,大部份案件都由特區相關機構去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