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鄭若驊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表示,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涉及很多國家安全的事宜,保密相當重要,而委員會是對中央負責,是中央的事權,因此委員會的決定及政策不公開,亦不可受到司法覆核是可理解。至於警方蒐證是否仍需向法庭申請手令,鄭若驊指警方處理國安案件時或有特別做法,現時部份蒐證及搜查需要先向法庭申請許可,但在部分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警方亦有一定程序可先進行搜查;而條例訂明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她指很多國家都有類似做法,執行上會盡量參考適當做法,但亦要平衡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至於在部分情況下,律政司長可指示相關訴訟毋須有陪審團審理,鄭若驊指當妨礙到司法程序公義才會採取此做法,例如涉及國家秘密、國防資料、國家利益及安全。她強調,由駐港國安公署介入案件極少數發生,但如果案件由公署處理,會根據內地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