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今日舉行首次會議,訂出執法細則,即日刊憲,明日生效。細則列明警國家安全處執行港區國安法時可採取的行動,及違反規定的罰則。其中,如有人未有遵從警方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如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信息、平台,或未有提供協助,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若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則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政府代表明日會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政制事務委員會聯合會議,向議員解說港區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