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港區國安法訂出的執法細則,有侵犯人權的爭議,例如只要認為是緊急情況,警員毋須手令就可以入屋搜查,而法例可以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似乎是剔除了疑犯的緘默權,不知道本港一直的法律保密特權,是否適用於港區國安法。

張達明又指,法例可要求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提交指明資料,相信是要有關組織有代表在港,當局才可執法,但亦可能是等有關人士一入境香港,當局就會執法。張達明強調,由於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即使法律細則侵犯人權,亦不受法律挑戰,欠缺制衡機制,認為已經偏離法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