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訂出執法細則,今日生效。細則列明,有合理懷疑的話,行政長官可批准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只需向由行政長官所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有法律學者和民主派議員都認為,執法細則偏離立法程序和人權保障。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今次訂立實施執法細則符合港區國安法,因為法例訂明,行政長官及國安委獲直接授權實施規則。

陳弘毅:執法細則無須經過立法會審議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的確訂明,行政長官及國安委獲直接授權實施規則,因此今次實施執法細則的訂立符合國安法,只是與香港一般立法過程有分別,無需經過「先訂立、後審議」的過程,亦無須經過立法會審議。

陳弘毅認為,細則賦予執法機關的權力,並沒有比港區國安法訂立的範圍增加,甚至有進一步作出程序規範,又認為細則很大程度上參考了現有法例,包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社團條例等;措施主要是讓警方有足夠權力,而警方調查的程序在大部分情況下,包括入屋搜查、截聽等仍然需要取得法庭手令,相信只有在部分緊急情況,包括需要保留證據,無時間取手令時,才會由指定首長級警員授權進行程序。

陳弘毅:執法機構有足夠權力絕對有好處

陳弘毅強調,香港執法機構能有足夠行使的權力絕對有好處,令本港可對國安案件可行使的調查權更大。他認為,萬一駐港國安公署要行使權力調查案件,反而不受任何香港機關監督、管轄;若果接受警方調查的人認為警方濫權,警員根據執法細則所作的行為,可受司法覆核挑戰。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涂謹申在本台節目批評,港區國安法立法過程已經無諮詢,但現時連執法細則都無諮詢立法會及法律界,認為立法會理應有權審議,質疑香港是否還有法治。

涂謹申︰竊聽權無限擴展 完全毀滅權力制約

涂謹申指,細則中所謂「合理懷疑」的標準寬鬆,司法系統無法為此把關;細則強行將竊聽行動的審批者,由法官變成特首,亦不讓法庭或獨立第三者監察,做法非常有問題,形容是特區政府及中央要全面控制及監督香港。

涂謹申質疑,當局要將竊聽權、防止的範圍無限擴展,令香港徹底變成專制、獨裁的社會,範圍更不限於政治,可以是監察經商、非政府組織運作等,將行政機關的權力約制完全毀滅。

莫乃光:條例將內地的防火長城搬到香港

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亦批評,細則令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進一步受損,指過去警方要求服務供應商移除訊息或索取用戶資料,需向法庭申請手令,但現時只要指與國安法有關、有合理懷疑就可,批評做法是行政繞過法庭把關,令人擔心法例被濫用,亦無申訴程序。他又指,所有截取通訊行動無需再經法庭批准,令以往的監察制度及《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形同被廢。

莫乃光又指,條例加諸於服務供應商或平台公司的責任及罰則高,擔心會為業界帶來壓力,最終可能減少甚至撤出在港的服務,批評條例是將內地的防火長城搬到香港。
 

張達明︰完全偏離立法程序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認為,細則將立法會及法庭的角色完全摒除,過往行之有效的立法過程亦被摒棄,去年即使立緊急法,立法會都有角色看是否需要否決,但現時由行政長官及國安委做所有決定,完全偏離法律程序。

張達明又指,過往法庭已經裁定過,由行政長官批准竊聽行動是違反人權,然而今次細則是直接通過,表面上條文是參考現行條例,但到關鍵重點,例如把關者及審批者就不同,是將法庭、法官角色越縮越小。

張達明表示,中央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包羅萬有,當中重點是保障政權安全、保障意識形態安全,舉例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就是造成意識形態之爭,令國家可以有理由做很多行動,處理問題上與內地無異,再沒有「兩制」之別。

民權觀察:截取通訊無須法官頒令 違反基本法

民權觀察發言人王浩賢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訂出執法細則中,執法機關要截取通訊無須透過法官頒發命令,做法和過去香港透過法庭把關非常不同,甚至連律師和客戶之間的通訊都不受秘密保障,是違反基本法,亦令警方權力進一步擴大,執法機關的權力未能被有效抗衡。

王浩賢認為,細則中的「合理理由」門檻不足,現時訂立的制度由諮詢、把關到制衡都不足。他擔心訂立細則做法會不斷重演,令政府的權力無限擴張,促請政府訂立法例時要尊重人權,措施要合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