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被控去年反修例示威期間,以雷射筆照警員眼睛,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3個月,獲准保釋等候上訴。28歲被告被控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以雷射筆照射警員。裁判官判決時指,被告案發前先後兩次,以雷射筆照射警員達30秒,有利警員辨認被告。雖然警員有關被照射時間等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分別,警方呈堂的亦非涉案的雷射筆,但裁判官認為警員表現誠實可靠,拘捕被告時情況混亂違失雷射筆亦是情理之中,裁定被告襲警罪成。
裁判官指,警隊對社會有很大貢獻,輕判會增加警方執勤困難,加上警員眼睛沒有受傷只是僥倖,拒絕辯方提出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判監3個月,但批准被告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