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訂出執法細則,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細則賦予執法機關的權力,並沒有比港區國安法訂立的範圍增加,甚至有進一步作出程序規範,又認為細則很大程度上參考了現有法例,包括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社團條例等;措施主要是讓警方有足夠權力,而警方調查的程序在大部分情況下,包括入屋搜查、截聽等仍然需要取得法庭手令,相信只有在部分緊急情況,包括需要保留證據,無時間取手令時才會由指定首長級警員授權進行程序。
陳弘毅強調,香港執法機構能有足夠行使的權力絕對有好處,令本港可對國安案件可行使的調查權更大。他認為,萬一駐港國安公署要行使權力調查案件,反而不受任何香港機關監督、管轄;若果接受警方調查的人認為警方濫權,警員根據執法細則所作的行為,可受司法覆核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