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鄭若驊和保安局長李家超,出席立法會聯席會議,解釋港區國安法下,警方的執法權力和委任法官等多項安排。民主派質疑港區國安法凌駕基本法,令基本法保障市民的人權自由喪失。

民主派質疑國安法令市民失人權自由 鄭若驊批民主派誤導市民

在聯席會議上,民主派多名議員質疑港區國安法凌駕基本法,指一國兩制中香港的一制,已經變為「國安新體制」,令基本法保障市民的人權自由都喪失。

鄭若驊批評民主派誤導市民,指港區國安法的第2條已列明以不違背基本法第1條和第12條規定,作為基本原則,而第4條亦列明要保障香港居民的人權自由,強調並不存在凌駕性問題,指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是相輔相成。

建制派就批評民主派危言聳聽,誤導市民,期望港區國安法要有「雷霆之力」,阻嚇外國勢力搞亂香港,阻止本土恐怖主義在香港蔓延,禁止傳播虛假信息。

李家超:實施細則7個措施 4個措施僅將目前法例安排延伸

李家超在聯席會議上,解釋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涉及的7個措施,指當中4個措施只是將目前法例的安排,延伸至新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李家超表示,細則列明在特別情況下,警方可授權人員在無手令下,進入處所搜證,與目前處理槍械和廉署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做法相同。至於警員可申請手令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也是《防止賄賂條例》做法的延伸。

細則列明保安局長可書面通知凍結可疑財產,律政司長可申請充公,以及律政司長或警員可以向法庭申請,要求疑犯指定時間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都是與《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和《聯合國反恐條例》做法相若。細則指警務處長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勒令境外政治組織或代理人提交資料,做法也與《社團條例》相似。

保安局:警方要求移除危害國安網上信息 需先取得保安局長批准

李家超指,細則列明警方可要求移除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網上信息,屬於新的措施,強調要先取得保安局長批准,才可行使權力,而且個人和網絡供應商都可以提出合理辯解,例如可招致第三方重大損失等。

李家超又指,警隊內部有為港區國安法制定指引,舉例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採取行動要考慮是否合符比例及相稱性,亦會優先考慮侵入性較低的行動,政府會委任獨立人士,協助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監督警方的行動,亦會定期向國安委報告。

李家超又回應,在甚麼緊急情況下,警方可以在無手令下搜屋,表示如果申請手令會導致犯人逃走、證據銷毀,就是不切實可行的情況,又指在國家安全議題下,對手可能是國家級的人員,因此警方的行動要迅速。

郭家麒批評林鄭月娥「保障人權」論難聽過粗口 李家超反批郭家麒「粗口都不如」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上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訂出執法細則,是為了更加保障人權,而非擴大警隊的權力。

公民黨郭家麒在會議上批評,林鄭月娥早上的言論「難聽過粗口」,指港區國安法無法約束,舉例內地的維權人士如王全璋、劉曉波等都是被以言入罪,日後在香港任何批評中央及特區政府的人,都可能面對「砌生豬肉」。李家超反批郭家麒的發言「連粗口都不如」,不符事實,誤導市民,強調港區國安法列明要保障人權。

公民黨譚文豪則關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議員在議會內的發言是否仍受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鄭若驊表示,英國及香港都有案例顯示,議會內發生的刑事行為仍然會被檢控,假如議員認為自己有特權而不受檢控,是不正確的想法,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特權法亦很容易被濫用。

郭榮鏗問外籍法官能否審國安案件 鄭若驊:無國籍要求

被問到外籍法官會否被指定審理國家安全案件,鄭若驊表示,港區國安法並無就指定法官的國籍訂定要求,強調行政長官會按照港區國安法第44條執行指定法官的工作。

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指,終審法院須要有四名常任法官開庭,當中兩人是外籍,質疑未來一旦有國安案件要在終院處理,將可以如何開庭。鄭若驊就指,政府並無公開指定法官的名單,認為郭榮鏗作出無事實根據的揣測,不會回應。

議會陣線朱凱廸在會上,批評李家超是「賣國賊」,遭主席張國鈞裁決為冒犯性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