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發表主動調查報告,指康文署用作分配公眾泳池主池,而推行的「中央分配泳線計劃」,所分配的公眾泳線用途不清。公署指,不少泳會經計劃獲分配泳線後,出現取消租用情況;若泳會只利用獲分配泳線,舉辦與其他私人泳會或團體性質類同的普通授泳班,難免令公眾質疑計劃的獨特性及必要性。

公署又指,康文署並無監管體育總會分配公眾泳線的情況,令部份泳會利用所屬總會的優勢,優先及獲分派更多泳線;康文署對違規共用或轉讓泳線的行為規管不足,亦未能有效核查泳會,有否利用公眾泳線牟利。公署建議,康文署應與業界商討,就「中央計劃」所分配的泳線訂立清晰用途限制;研究將分配予每個泳會的泳線數量設上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