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李家超指,《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讓警務處可更有效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細則》列明7項措施的權力和審批準則,部分是現有法例的已有做法,包括搜查處所,現時《火器及槍械條例》和《防止賄賂條例》下,都容許執法人員在證據有可能被毁滅或疑犯逃脫等緊急情況下,無須手令搜查。
李家超又指,自去年6月起,香港出現嚴重暴力事件和外部勢力干預,《細則》賦權警務處處長,在需要時要求在港活動的政治性組織,提交相關個人或組織活動的資料;現時《社團條例》下,社團事務主任亦可要求社團提交資料,在港並非新做法,措施亦沒有禁止這些政治組織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