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在港區國安法的執行細則下,如果網絡供應商認為被要求移除的訊息並非涉及四類罪行,即警方要求不合理,網絡供應商仍可拒絕,交由法庭作最終裁決。
陳弘毅又指,港區國安法下的案件要移送到內地審訊,是接受三種極端特殊的情況,很有可能未來十年都未必要需要用到這種權力。他又提到,港區國安法部份條文參考本港早期訂立的《反恐條例》,例如當中「嚴重擾動基要服務設施系統」等寫法,在本港現有的反恐法都存在,反恐法部份內容範圍比港區國安法更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