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文大學內地生,去年11月中大畢業禮當日,用刀指向校內反修例遊行學生,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判自簽守行為兩年。辯方在庭上表示,被告當時見有人叫口號破壞畢業典禮,揮刀打拍子唱國歌抒發情緒,之後將刀放在地上踏住,顯示他無意傷人。控方指案情輕微無人受傷,同意被告簽保守行為處理。裁判官提出被告用刀指向人群,案情比多宗持有鐳射筆案件嚴重,質疑有關案件應否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控方回應是按律政司指示處理。最終裁判官判被告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為條件撤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