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1歲電工學徒去年8月在上水被警方發現,在私家車內藏有棒球棍、鐵通和辣椒噴霧等,被控兩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早上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其中一項控罪罪成,入獄18個月。

裁判官指,涉案的2支棒球棍和2瓶辣椒油屬攻擊性武器,棒球棍若向頭部揮擊,可令傷者成植物人。裁判官亦不接納被告聲稱,以辣椒噴霧用作驅蟲的說法。至於檢獲的2支鐵通及在被告家中檢獲的2支雷射筆,裁判官接納鐵通是被告用來工作之用,雷射筆亦不屬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