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旺角騷亂案中因暴動罪成被判囚7年的盧建民,就定罪及判刑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上訴庭在判詞提到,上訴一方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據並不充份,另外,雖然沒證據顯示盧健民有參與計劃或組織暴動,但盧健民在當中重要的參與,判刑需要考慮當時有份參與暴動的群眾做了甚麼,並非只考慮他個人行為;判詞又提到,每宗案件的事實均不同,將判刑與其他案件比較並無作用,因此拒絕就刑期上訴批出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