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對特區政府決定將原定今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押後一年,表示極度關注,指對政府押後選舉的法理及證據基礎有重大疑問。公會指,政府作決定前,未有諮詢社會及相關專家意見;政府亦未能就為何將選舉押後一年、而非較短的數星期或數月,提出令人滿意的解釋。聲明又指,根據《立法會條例》,立法會選舉可基於危害公眾健康的事故被押後最多14天,但政府並沒有行使這項權力,指《立法會條例》屬針對特定議題訂立的法例,一般而言較屬一般性法例、並在更早前訂立的《緊急法》具優先性。
聲明又對特區政府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押後選舉所產生的任期問題作決定,表示震驚,指立法會選舉屬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批評是繞過《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例,以避免押後選舉的決定受到法律挑戰,做法對香港法治帶來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