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分別26歲及24歲的男子,在去年7月27日元朗集會期間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兩人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今年5月各被判監8個月,兩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早上頒下判詞,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兩名被告分別任職銷售顧問及文員,案發當日在元朗朗樂路分別管有伸縮棍和雷射筆,以及丫叉和百多粒鋼珠。
法官:單管有攻擊性武器已帶有相當刑責 為自衛亦然
法官黃崇厚在裁詞中指,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訂立的目的,是為了反映社會不容一般市民在公共地方帶備攻擊性武器,促進較安全的社會環境,及防止自行以武力解決糾紛,罪行具有防範性,因此單管有攻擊性武器已經帶有相當刑責,即使為自衛亦一樣,如果有其他加刑因素,例如為了不法目的,刑責更高。
法官又提到,其中一名被告一身頭盔和面罩等裝備,晚上現身在並非他居住的地區,如果指他無預期有可能出現武力狀況,尤如掩耳盜鈴,認為原審法庭判刑無原則上犯錯,刑期亦非明顯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