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容許通過執業滿5年的港澳律師,通過考試後,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9個城市,從事一定範圍的內地法律事務工作,試行期限3年。這些城市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及肇慶市,具體試點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