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宣布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D章),授權衛生主任以外的公職人員,協助追蹤密切接觸者的工作。這些獲授權人士可以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有關識別和追蹤可能已受感染人士的資料,例如外遊記錄、曾經到訪的處所,或曾接觸的人。若果不遵從,或者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市民在有需要情況下,可以致電衞生防護中心的熱線(電話號碼:2125 1111/2125 1122),查核獲授權人員身份。

政府發言人強調,所有為追蹤個案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只會供衞生署或相關部門作防疫用途,並要符合私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