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就有裁判官質疑警員作供的可信性而受批評發表聲明,指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法官或裁判官一般會根據各種因素決定證人是否可信,包括證據本身的固有可能性,證人的證詞是否與其他證據相符或抵觸,以及證人於證人席上的態度及舉止。聲明指,在事實裁決的過程中,法官或會裁定證人不誠實,過程適用於所有證人,包括一般市民及警察,下級法院的法官及裁判官,有責任就裁定證人可信與否提供理據,以便法院在日後的上訴或覆核中,裁定該裁決是否有充足的依據支持。

公會呼籲公眾尊重法院裁決,並審慎克制,以免干預司法機構行使基本法下所保障的司法獨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