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日前向各政府部門主管發信,表明若有正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都應立即解僱。公務員事務局長聶德權表示,相關標準一直存在,今次是向部門主管釐定清晰的指引,政府對於任何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都有行為品格上的要求,一旦被捕,無論有否被起訴,部門主管都可考慮終止試用期。
聶德權:刑事罪行與僱傭關係有分別
聶德權強調,刑事罪行與僱傭關係是不同概念,指被捕、起訴和法庭定罪是有關刑事責任,有一定標準和門檻,而有關公務員試用期,是僱主和僱員的關係,雙方都要看看是否適合在機構內工作,門檻與刑事檢控或定罪有所不同,評核公務員有無令人質疑不適合在政府內工作的品行、操守和表現,正是試用期評核的目的。
張建宗:政府不會縱容姑息公務員違法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網誌亦指,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不限於工作表現、專業知識,同時也包括行為操守,港區國安法要求所有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均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務員必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政治中立,政府不會縱容姑息公務員違法,任何公務員的操守都不應引起公眾懷疑,公務員更絕不能參與任何非法活動。
張建宗指,所有新入職公務員都需通過試用期,才可獲聘為長期聘用的公務員,部門或職系首長一直以來有責任按照規定,以嚴格標準評核試用人員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的人員才能通過試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