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名Uber司機不滿被裁定非法取酬而要罰款,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但遭到駁回。上訴方指,乘客在使用Uber的運載服務,是使用Uber的流動應用程式進行預約,並使用信用卡付款,司機與乘客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運載協議;但法官認為,司機應該知道公司與乘客之間的協議。

警方2017年放蛇打擊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28名司機翌年被裁定罪成,被判罰款3000至4500元。案中3名司機放棄上訴,一人在上訴聆訊前過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