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香港沒有三權分立,指三權是互相配合和制衡。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本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互有制衡和配合,中央官員和《基本法》一直以來都是如此闡述,認為不需要爭拗個別名詞。
譚耀宗:基本法無寫行政主導但有體現
譚耀宗指,基本法内文沒寫明「行政主導」,但在權力分配上,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分量會重一點,而行政長官並非無上權威,受立法機關監督,因此各司其職是最準確講法。譚耀宗不同意「三權分立」已變成禁語,但「立」字容易產生誤解,令人覺得機關之間沒有關係甚至是「鼎立」,認為應就各機關的權力安排有準確表述。
譚惠珠:香港實施行政長官負責制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香港的憲制架構是行政長官負責制,基本法43條列明由行政長官執行基本法、領導行政並與立法機關之間互相配合和制衡,司法則是審判獨立,而非外國的三權分立、各自為政。
譚惠珠指,司法機關審判時可以用普通法原則,法官可選擇不就立法或行政機關的決定做審判,因此三權分立是法庭審判的原則,而非《基本法》所設定的政治憲制架構。
全國政協委員、警務處前處長曾偉雄指,《基本法》沒有提及香港有三權分立,他留意到有人士提出不同意見,但就沒有講明以《基本法》哪一項條文作根據;以他理解,《基本法》寫明特首既是特區政府之首,也是特區之首,最終負有雙重責任,反問若特首只管某些範疇,如何負最終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