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六四晚會期間,涉嫌恐嚇東方日報記者,他否認一項刑事恐嚇罪,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鍾明新指,判斷黎智英刑事恐嚇是否罪成,需要考慮黎智英的行為是否有對涉事記者造成個人傷害,及黎智英是否存心恐嚇對方。

片段未見黎智英講「搵人搞你」

裁判官指,涉事記者多次迴避及沒正面回答問題,認為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多次翻看證人另一名同事當日拍攝的片段,聽到黎智英說「我實搞你」,但未能清楚聽見黎智英曾說「搵人搞你」,而「搞」字有很多意思。

涉事記者2013年起跟蹤黎智英,兩人本身認識,即使黎智英當時有用手指指向涉事記者,可能只是代表黎智英認識對方,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黎智英的言論有對記者造成實際傷害。

官指記者如受恐嚇反應不應如此

裁判官又指,案發時兩人身處公眾地方,有其他人士目睹過程,涉事記者在晚上7時許被黎智英指罵後,仍然保持微笑,亦有反問他為何如此暴躁,其後亦繼續在晚會拍攝至晚上10時,不時有拍攝黎智英的特寫,認為如果記者受到恐嚇,反應不會如此,因此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記者實際上有被恐嚇。

裁判官認為黎智英當時可能只是暫時不能控制情緒,形容是即時反應,未必有細心思考用字,不能夠證明黎智英存心恐嚇。雖然涉事記者事後曾3次向精神科醫生求診,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是直接或間接,受事件影響。

律政司表示會研究法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