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在一個網台節目說,如果同美國政治制度相比,香港現行制度不屬三權分立,因立法會並不擁有全部的立法權力。曾鈺成舉港區國安法為例,《基本法》第18條列明,全國性法律可列入附件三在香港實施,立法會無權過問,所以港區國安法只由行政長官簽署並在憲報公布,便可推行。
曾鈺成又說,《基本法》第74條限制議員提議案的權力,回歸後大部分議案,都是由政府提出;而在美國,國會通過彈劾議案後,官員便要下台,但在香港,立法會即便通過彈劾,最終官員去留的決定權,仍在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