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鄭若驊表示,過去一星期不少人談及三權分立,強調《基本法》清晰指出行政長官的職權,是領導特區政府、簽署法案及決定政府政策等,展現特區架構是以行政為主導,形容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是在行政主導下各司其職。她認為,大家不應只著眼於一個概念的表面稱謂,要從實質上了解,避免不必要的爭拗。
鄭若驊在網誌又解釋,在《基本法》下,特區政府負責制定政策、提出法案以及編制財政預算,有需要時交由立法會制定法律;至於由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就必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反映提出法案的主導權在於行政機關。她又指,《基本法》保障司法獨立,行政機關在政治體制中雖然享有較大的決策制定權,但必須遵守法律,決定亦可以受到司法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