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指在6至8月期間,發表煽動文字,昨日以涉嫌干犯《刑事罪行條例》被捕。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在本台節目表示,正常合理的政府都不會以「發表煽動文字罪」作拘捕,但認為目前已難以按常理推測政府的做法。陳文敏解釋,有關條文在1914年立法,已經是過百年前,是相當過時,在六七暴動後幾乎無引用過,法律界一直認為有需要修改法例。他又指,當年立法是殖民政府相當高壓的統治下,遏制民眾對殖民政府的不滿;如果將同樣的尺度用在現今社會,會令人很難接受。
陳文敏回應警方指,譚得志發表的文字,是憎恨和藐視政府時表示,「藐視」的意思可以很廣闊,而普通法對「煽動文字」的要求較高,相信不會是「藐藐嘴」或「單單打打」,就構成罪行。
張達明:或不符人權公約規定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就指,如果單純以條文中所指的「引起居民之間不滿或叛離」來看,不少言論都可納入,特別是現時持不同意見的居民之間,有不少激烈言論,認為警方的行動會令人質疑,為何只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他又指,警方今次引用的條文,在1967年暴動後制定,當時仍未有保障人權及言論自由的規定,認為現時引用有關條文,將難以符合人權公約規定。
湯家驊:法庭將考慮與言論自由是否相稱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不少人批評警方引用煽動罪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是以言入罪或文字獄,但國際人權公約第19及20條說明,言論都會受法律限制,造成民族、國家、宗教仇恨,或引致敵視、歧視,法律都應禁止。他又指,假如案件交由法庭審訊,法庭會做平衡測試,考慮涉事言論與言論自由是否對稱,以及懲罰是否合理,不一定會被視為違反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