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5宗發表煽動文字罪和1宗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下午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審理,被告期間不准保釋,需還押候審。

控方指,譚得志在本年7月4到19日,在旺角、黃大仙、觀塘和藍田,鼓勵群眾高叫針對警隊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政府離叛,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蓄意煽動公眾叫對特區和中央政府持貶意的口號。

裁判官主動向控方查詢,譚得志7月擺街站時的言論,是否有涉及「汽油彈」。控方表示,社交網站片段顯示,譚得志在其中一次街站指,「現在搞不到大遊行,掟汽油彈成本高,要小心啲,不是甚麼都不做,和勇不分」。辯方就指,理解有關內容時要考慮前文後理,若控方無「原汁原味」播放片段,容易造成誤解。

至於譚得志早前被控的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他1月17日以講者身分出席大埔區中學生聚會,網上片段顯示他呼籲在場人士參加遭警方反對的遊行,控方申請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