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7歲男子,被控去年11月2日港島反修例示威期間,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項,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案情指警方當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截查被告,搜出一枝噴漆及一枝雷射筆。裁判官何俊堯裁決時指,作供警員在口供未有提及截停時曾表露身份,亦未有提及被告曾經反抗,到在庭上作供時才披露,對他是否向法庭交代實情有保留,拒絕接納警員證供。
由於控方未能排除被告管有噴漆是用於合法用途,亦未能被告管有雷射筆有傷害他人意圖,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