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梁頌恆在4年前的宣誓風波,企圖闖入立法會會議室,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早前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時入獄4星期。他再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高等法院法官考慮後,就其中一個法律觀點,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法官在書面判詞指,終審法院的上訴將會爭拗在《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中,應如何舉証達至「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這項定罪元素。
上訴一方引08海難烏克蘭船長案例 爭拗非法集結定罪元素法律觀點
法官指,在他早前駁回上訴的判詞中,指出控罪中「相當可能導致」屬客觀字眼,控方亦非必需要證明,被告知悉或罔顧的行為,會「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不過上訴一方提出2013年終院裁決08年烏克蘭鑽油台補給船與內地貨船相撞意外,烏克蘭船長Kulemesin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的案例,指控方不可免除被告犯罪意圖的推定,並必須證明被告知悉或罔顧的行為,會「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法官決定就有關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