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6歲地盤工涉嫌去年包圍警總期間,襲擊一名便衣警員,早上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兩項罪名成立,是反修例示威中,首宗經審訊後定罪的暴動案件。法官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
案發在去年6月26日,案情指,灰衫警員張金福當晚前警總上班期間,被示威者襲擊,包括被被告岑曉麟打中右邊咀角,報稱令口內痱滋疼痛,他其後情急之下,拿起警總平台雪糕筒及一支水刮作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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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辯稱為防止罪行講法削足適履 被告趁起哄加入戰團追打警員
法官郭啟安在判辭指,被告作出襲擊的一刻,狹義上是將自己在庭上承認的非法集結,演變成暴動。法官批評,被告利用警員意外撞倒一名女子的狀況,而將自己襲擊的意圖講成是防止罪行、保護他人、甚至是自衛,都只是削足適履,認為警員在敵眾我寡之下,絕不可能愚蠢至去試圖攻擊任何人。法官認為,被告是見到警員被追打,現場起哄時加入戰團,與其說他是想制服警員,應該說是為報復而追打警員。
至於遇襲警員報稱口腔痱滋被打至爆裂,法官指不質疑他因為嘴角被打一拳導致痱滋疼痛,但對於痱滋是否因而即時爆裂卻有所保留,舉例指在傷口塗搽一些消炎藥膏,也會很容易自然爆裂。法官認為,痱滋傷勢可以說是微不足道,裁定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不成立,但普通襲擊罪成立。
辯方求情指犯案時間短 控方指比旺角騷亂嚴重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只有13秒參與襲擊,時間非常短,而警員傷勢輕,亦證明示威者的惡意程度低,如果以5至6年作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
控方反對,認為當晚有上千人癱瘓警總,形容具冒犯及挑戰性,比旺角騷亂更嚴重。
辯方亦指,反修例運動有複雜成因及矛盾,假如只以短短幾分鐘事件就下定論,可能是見樹不見林,或將人性簡單化。辯方又呈上多封被告同學及波友的求情信,指他熱心參與紅十字會活動,熱心服務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