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菲傭提出司法覆核,挑戰外籍傭工必須與僱主同住的安排,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菲傭不服上訴,下午再度被上訴庭駁回。
判詞指,勞工法例有保障外傭每個月不得少於四日休息日,外僱在休息日可以自由外出,不認為同住安排會增加外傭在休息日被強迫工作的機會。法庭又指,假如一項政策未有實際侵犯任何人的基本權利,法庭單單考慮風險就推翻一項政策,並不合理。
政府一方反對取消外傭與僱主同住安排,認為若果容許外傭與本地鐘點工人一樣毋須與僱主同住,會造成外傭與本地鐘點工人的就業競爭。
外傭團體感失望 政府歡迎裁決
外勞事工中心對裁決感到失望,指外傭在休息日被迫工作十分普遍,在疫情下不少僱主要求外傭不要外出,情況變得嚴重,加上不少僱主沒有安排獨立房間予外傭,外傭難以真正在家休息,批評同住安排剝削外傭權利,亦帶有歧視性。
政府歡迎上訴法庭裁決,指判決確認了「留宿規定」的合法性。政府表示,外傭來港前需與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當中訂明外傭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除合約協議外,外傭和僱主必須各自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中向政府承諾,外傭只會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換言之,外傭在簽訂合約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規定」,而外傭也是在規定下獲准到香港工作。
政府指,在香港勞工法例下,外傭享有與本地僱員相同的保障,如外傭認為僱主未能提供合適的住宿地方,違反標準僱傭合約有關住宿安排的條款,或懷疑其僱傭權益受到剝削,可向勞工處求助,外傭亦可向入境處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