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涵蓋已登記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或國際認可和知名的非本地新聞機構。以往涵蓋的記協會員證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就不包含在內。警方亦修訂通例中,配合傳媒工作的條文,由以往現場警員須盡量配合傳媒工作,改為警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之下,應盡量配合傳媒工作。

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指,政府新聞處的系統涵蓋超過200間傳媒機構,認為由第三方訂立標準較為客觀,強調措施不影響傳媒代表在公眾地方採訪,只是在警方記者會,或警方在現場劃設封鎖區時,作出便利傳媒安排時適用。

他解釋,以往警察通例對傳媒的定義較籠統,由於傳媒生態有變,有更多新媒體,亦有學生記者和自由身記者採訪,認為修訂後的定義更透明和廣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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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警方做法非為記者下定義

保安局長李家超在網上撰文,指警方做法並不是為記者作出任何定義,而是讓前線警員更有效和快捷辨識傳媒代表,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讓傳媒代表進入一般不容許進入的封鎖區,為他們安排特別位置採訪,有利專業記者採訪,而其他不獲特別安排的人,仍可在封鎖區外如常活動。

李家超表示,香港的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障,警方的做法對新聞工作者依法採訪工作毫無影響。他又指,世界上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都實行記者認證制度,不被視為抵觸新聞自由,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由政府機構簽發記者證,美國俄勒岡州的法院判決亦指出,如果記者無確定標準,可能對執法人員帶來無法挽回的傷害。

記協研究是否違基本法保障

記協主席楊健興對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認為收窄範圍,以往涵蓋持有記協或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在新定義下不再包含在內,或影響從事傳媒外判工作的自由身記者,及新聞系學生採訪工作,記協會尋求法律意見,研究警方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的保障。

楊健興在本台節目指,警方的做法等同告訴前綫警員,非警方認可的媒體出現在封鎖區便可作出拘捕,可以是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或以非法集結等罪名拘捕,如何處理是「睇心情」,令校園記者和自由身記者風險大增。

民主派聯署批影響新聞自由

多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和團體聯署,指警方做法如同「黑箱」發牌,認為傳媒機構不應由政府或權力指定,一個理應受監察的警務處,卻擅自修改通例,擔心對傳媒的打壓將變本加厲,嚴重影響新聞自由。

譚蕙芸:續到衝突現場採訪

以自由身在衝突現場採訪的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講師譚蕙芸指,從衝突現場採訪經驗,警方在短時間劃出封鎖線,若果記者身份不被承認,就可能被截查或檢控。她指,記者要向公眾問責,自己會繼續到衝突現場採訪,強調在現場是否做記者的工作更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