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參加去年區議會選舉,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黃之鋒提出司法覆核,下午被高等法院拒絕批出覆核許可,指他未有提出選舉呈請挑戰選舉主任決定,是用了錯誤的法律程序,目前亦未能證明選舉呈請比起司法覆核缺效率,黃之鋒一方需支付訟費。

黃之鋒在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選舉呈請只能處理選舉中程序問題,未能處理選舉主任有否濫權和違憲,對於今次連在法庭審理的機會都無,顯示本港法庭作風保守,不利民主發展,考慮到訟費問題,他會與律師團隊商討是否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