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聲明,強調法官必須緊記行使司法權力時,以法律為依據,別無其他考慮,不受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影響,如果有理由顯示法官裁決時受外來事宜影響,可以上訴等方式糾正,亦可以就法官的行為投訴。
馬道立又說,司法機構可被批評,但批評法官和法院要有理可據,在不熟知情況或欠缺適當基礎之下,或單憑聲稱和斷章取義的事批評法官和法院,都是錯誤,會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
罕有發13頁聲明 指針對裁判法院現各類批評
馬道立的13頁聲明,開宗明義指是鑑於社會對近期法院的裁決,出現各種評論、意見及批評, 特別是針對裁判法院級別,涉及被告人是否被定罪和是否獲准保釋的決定,希望向社會大眾重申一些基本原則,包括刑事案件的保釋、判刑、上訴等。
馬道立在聲明中話,《基本法》確保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力,明文說明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話法院的職能不包括裁斷政治爭論、倡議任何政治觀點,或根據任何主流媒體或公眾意見審理案件,話法院和法官既無這方面的權力,亦不應該嘗試如此行事,法官履行責任應用法律時,不可以受任何性質的政治考慮影響。
公平審訊下假定無罪 特定條件才不批准保釋
馬道立提到在刑事審訊中的原則,形容香港公義公平概念的基石,包括公平審訊,沒有足夠証據証明罪責,都不得將任何人定罪,而舉証責任在於控方;任何人證明有罪前一概假定為無罪。
馬道立又提到,除了港區國安法42條的限制之外,法庭一般假定所有人在審訊前都可以獲准保釋。而本港刑事訴訟條例定明,法庭如果有實質理由相信被告會不按照法庭指定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証人或妨礙司法公正,就無須批准被告保釋。
如不滿判刑應上訴或覆核糾正 如認為法官判案受影響可上訴或投訴
馬道立又話,判刑並非一個政治問題,話任何一方如果對法院的判刑不滿,應該上訴或覆核,尋求糾正;又重申對有輿論要成立量刑委會發出量刑標準的立場,指法院每日要就大量案件量刑,是極具挑戰性和艱巨的工作,而量刑決定屬公開讓公眾討論,在了解案件情況和法官量刑理由後作討論極具意義。
馬道立又指,法官必須大公無私、沒有偏頗,不得受任何政治主張的偏見所影響;而法庭要秉行公義必須有目共睹;對於有意見指法官的裁決受到經驗較豐富的法官影響,他指法官指引定明,司法獨立亦指法官必須獨立於其他法官;又指如果有理由顯示法官裁決時,曾經受外來事宜影響,上訴是最顯而易見的糾正方法,如果有理由爭辯法官並非大公無私,可以申請取消法官審理案件的資格。公眾亦可以對法官的行為,向司法機構投訴。
馬道立:司法機構誠然可被批評 但須理由充分恰當提出
馬道立又指,如果法官和法院違反基本原則,有理由作出批評,但批評要有理可據,話這些批評可能帶有極為嚴重的指控,不應輕易作出,在不熟知情況,和欠缺適當基礎下對法官和法院批評,又或者單憑聲稱或斷章取義的事,批評法官及法院都屬錯誤,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只因案件結果不合心意,就作偏頗的指稱是錯誤,強調司法機構及職能絕不應被政治化。
律政司:不應肆意抨擊司法人員
律政司回應亦指,社會人士有權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就法庭的裁決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但必須尊重司法獨立和法治精神,亦不應該肆意抨擊司法人員。
對於有人提出要設立監察司法及量刑委員會,律政司表示,假如法庭的裁決出現錯誤的法律觀點,律政司會按照法律在合適的情況下作出跟進。至於事實的裁斷,是由法庭作出最終的決定;除非法庭的裁斷出現「有悖常情」的裁決,否則控方難以基於事實的裁斷而提出上訴。
特首辦:冀公眾不再對司法機構作出不恰當評論
特首辦回應表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期望馬道立的聲明,會讓公眾不再對司法機構作出不恰當的評論,又表示《基本法》為香港訂下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並同時確保香港司法獨立,兩者並無衝突;港區國安法的制定亦無損司法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