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長鄧炳強接受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訪問,指警方修訂《警察通例》對「傳媒代表」的定義,是希望便利真正從事採訪活動的記者,強調警方尊重新聞自由,亦是在陽光下做任何事。他又說,不讓有機會對警方構成危險的人士走近執法範圍,絕對不是有團體所指的怕了記者,重申「真正從事採訪活動的記者」不受影響,而「穿黃背心的任何人記者」亦可以在封鎖線外繼續採訪。鄧炳強認為,以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作準則,是客觀、透明、公平,亦是國際普遍做法。
鄧炳強說,部份國家地區,要求進入警方封鎖範圍的記者先登記,甚至要由警方發牌,但本港暫時未有這個需要,警方亦無任何前設。他又指,警方珍惜與媒體及社會各界的關係,但如果要影響警方行動效率而令某些人開心就無辦法,強調執法比較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