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新聞工作者聯盟表示,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只涵蓋已登記政府新聞發布系統的傳播機構,變相將媒體分成不同階級,令採訪權變得不平等,亦是將自由記者及小型媒體等排除在外。有網媒就指,網體的Facebook專頁有接近4萬個讚好,但仍被新聞處拒絕登記成為新聞發布系統用戶。
聯盟指,隨着網絡及科技進步,網媒成為主要報道媒介,過去一年多的社會運動中,網媒亦拍下不少重要片段,例如831太子站事件中的月台情況、西灣河警員開槍等,批評警方做法並無與時並進。聯盟強調,反對任何篩選媒體的措施,強調記者採訪合情、合法及合理,將會堅持採訪。
政府新聞處回應指,媒體登記政府新聞發布系統的資格,與媒體的Facebook專頁讚好數字及點擊率完全無關;有網媒指有媒體因Facebook專頁like數較少和點擊率較低而被政府新聞處拒絕新聞發布系統的申請,說法與事實不符。
新聞處指,純網上運作媒體要登記成為新聞發布系統用戶,需按《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最少有一名編輯及一名記者、每星期最少5日更新媒體的新聞平台,以及提交在申請前3個月內定期於網上報道新聞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