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長鄧炳強出席油尖旺區議會會議時,被問到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指自己並非專業記者,因此不能夠判斷何謂專業記者,任何人都有採訪權利,又形容警方在陽光下辦事,但前提是不能阻礙警方執法、並非參與示威、不對警方構成危險。
鄧炳強舉例指,過往在反修例示威中,有身穿黃色反光背心的人涉嫌搶犯、沒任何記者證、藏有避彈衣等,他指,不肯定犯法的人是否記者,亦希望協助記者採訪,為確保行動效率及警員安全,要在必要時拉封鎖線。
鄧炳強在會後見記者時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前,有通知4個傳媒工會,強調是警方的內部守則,又指經過8月的行動,公共關係科警員透過不同組織、傳媒工作人士商討,行動有何不足,如何進一步協助原本不能進入封鎖範圍採訪的傳媒。
他又引述有意見指,需要有客觀準則,相信在現時的準則下,獲准進入封鎖範圍的傳媒不會參與示威、不會刻意阻礙工作,不會對警員構成危險,但鄧炳強並沒透露,具體有與哪個傳媒工會商討。
林鄭月娥冀傳媒理解警方在混亂現場執法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早上出席行政會議前,亦再回應警方修改警察通例傳媒定義,指希望傳媒理解警方在混亂現場執法,要清晰分辨誰是記者。
林鄭月娥重申,政府尊重新聞自由,會在適合情況方便傳媒採訪。她指警方以政府新聞處系統界定傳媒,是客觀開放及一視同仁,不存在打壓,網媒亦可繼續申請加入名單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