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前政府助理文書主任馮耀暉,被控去年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洋中心,伸腳令一名警員絆倒,早前被裁定襲警罪成,今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監2個月。

裁判官批准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告需以5萬元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隔天到警署報到,及每晚10時至翌日早上7時不得外出等。

裁判官鄭念慈表示,被告以相對較難察覺的動作,將急步向前的警員絆倒,指偷襲行為的嚴重性,不下於明目張膽的行為。裁判官認同,警察傷勢不太嚴重,但仍需請3天病假,襲警案沒量刑指引,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在執勤的警員,需要作出具阻嚇性刑罰。裁判官又指,被告雖然因案失去工作,但屬咎由自取,並非減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