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涉嫌偷越邊境罪的港人,被扣押在深圳鹽田看守所已超過一個月,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檢察院晚上批准逮捕12人,其中鄧棨然、喬映瑜涉嫌組織他人偷越邊境罪,而李宇軒等10人就涉嫌偷越邊境罪,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保安局表示,警方今日透過通報機制,接獲內地執法部門相關通報,又指根據最新資訊,12人都已各自委任兩名律師,與之前的信息一致。局方又表示,被捕人家屬如要求助,可繼續與入境處聯絡,處方會繼續按機制,協助家屬將書面訴求轉交內地機關。
協助被捕人家屬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被捕人至今未獲得自由選擇律師的法律保障,質疑內地未做到依法治國,認為特區政府有責任向內地表達關注。涂謹申又指,家屬正要求索取內地的官派律師名單,並要求與政務司長張建宗及保安局長李家超會面,討論如何保障被捕親人的基本權利。
12名港人在上月23日開始被扣留,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可再羈押多7 個月,但如果發現另外牽涉重要罪行,就會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內地刑法,組織偷越邊境者,可處2至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組織者是集團首要份子,偷越邊境人數眾多,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等,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至於偷越邊境者,如果情節嚴重,就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是為了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而偷越邊境,可以處1年至3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