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2歲採購經理和31歲荷蘭籍男子,今年2趁港鐵太子站831事件半周年,在附近縱火及堵路,兩人早前承認一項縱火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扣減早前還押時間,兩人已完成刑期,可即時離開。裁判官指,縱火是性質嚴重的罪行,有機會構成公眾安全風險,要判處反映控罪嚴重性的監禁,考慮到被告認罪和縱火規模等,扣減兩個月刑期。

兩名被告被控在旺角山東街和洗衣街交界,縱火損壞垃圾桶,首被告目睹一名外籍男子焚燒垃圾,遂撕下書本紙張投進火堆。次被告則承認因不同意中國政府而放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