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電訊公司男技術員,涉嫌從公司電腦取得並發布1名警員家屬的個人資料,被控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1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以及1項遊蕩罪,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裁決,除了遊蕩罪,其餘4項控罪罪成。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3日,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在聽取求情後再判刑,但表明控罪及案情嚴重,會考慮判處即時監禁,問題是多長,被告在案件押後期間需還押看管。

判詞指被告顯然知道行為不誠實

法官裁決時表示,毫無疑問,被告在取用電腦獲益方面,獲得了在他未進入電腦前是沒有的資料,他根本未獲授權及無需在工作中接觸有關資料。但他透過公司的電腦系統查閱,不論是客觀或主觀而言,被告不是履行職務,亦無授權,同時違背了公司對他的信任,被告自己亦顯然知道這是不誠實的行為,裁定3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成立。

至於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法官指,被披露資料人士的心理報告指出,因被起底而受到心理困擾。雖然隨着時間過去而減輕,但部份心理傷害仍然存在,認為毫無疑問涉案人士是因為起底資料,蒙受心理傷害,裁定有關控罪罪成。

另1項罪名不成立的遊蕩罪,法官認為即使被告確實在有關地方徘徊或逗留,但行為是否導致女警合理地擔心本身安全或利益,有商榷之處。女警當時亦身處在警署內隱蔽位置,相信被告亦較難看見她,認為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被告的行為會導致女警合理地擔心安全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