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決定,明年1月1日起實施,並列明適用場合,法例進一步規定,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及使用國旗,及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港府晚上表示,國旗及國徵法,已於九97年7月1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以本地立法方式實施,特區政府會對國旗及國徽條例作出適當修訂,以實施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履行憲制責任。
港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今次修例沒有提到追溯力,主要在於強化中小學的宣傳,增加對國旗、國徽的精神、歷史教育,他又指港府要參考決定,修訂本港的國旗法和國徽法,又指香港都要跟從加強本港學生對國旗國徽的認識。另外,今次會議亦有審議國防法修訂草案。譚耀宗指草案做了第一次討論,但修訂草案討論文件沒有公開,不可以透露內容,又指國防法自1997年後沒有修訂過,需要因應新時代形勢發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