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分別19至25歲的青年,被控去年6月10日在立法會示威區參與非法集結,5人早前承認控罪,其中3人下午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禁4個月,另外2人被判入教導所,辯方為2人申請刑期覆核。

主任裁判官錢禮指,當日的集會一開始雖然是和平,但其後演變成非法集結,而規模亦不小,根據過往案例,只要非法集結有暴力行為出現,就已超越界線,現時有越來越多大規模集結情況,公眾秩序必須維持,不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合適,認為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