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9歲青年涉嫌去年11月在西灣河港鐵站外堵路,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早上在東區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被告戴上勞工手套身處堵路現場,固然有可疑,但警員作供前後矛盾,庭上指被告聯同40至50名黑衣人設置路障,但在首份口供中對人數隻字不提,第二份口供就指現場有30至40人,可見警員記憶模糊,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疑點下指證被告。

控罪指被告在筲箕灣道與成安街交界留下磚頭和垃圾,對現場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