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警員隱瞞自己有約135萬元債務,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承認2項欺詐罪,早上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監18個星期。裁判官形容案情嚴重,被告要為所犯罪行承擔後果。

47歲被告姚漢萍,承認在2017至2018年期間,分別向2間財務機構,隱瞞債務狀況,令2間機構向他批出共35萬元的貸款。另外,被告亦被控另一項欺詐罪,獲控方不提供證起訴。案情指,被告在前年5月,向上司自首說明自己財務狀況,警方調查後確認他存有欺詐,將他拘捕。被告在自首後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