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青年去年11月在將軍澳見警方追截示威者時,踢警長的小腿,承認襲警罪,被判感化一年,上訴庭在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下,改判他入獄30日,今早頒下改判理由。法官指,被告的行為必然是阻礙警長執法,很可能會令其他人傚法,造成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罪責比一般襲警案高,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犯錯,判罰明顯過輕,即使考慮被告的個人處境、家庭狀況和感化主任的建議,即時監禁還是唯一可取的刑罰。

法官以入獄8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和今次屬於刑期覆核案,減至監禁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