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秘書長吳文遠今年5月在黃埔擺街站時使用擴音器,被票控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罪,九龍城裁判法院下午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張天雁表示,噪音煩擾並無法律定義,控方未能提供客觀證據,例如聲浪分貝紀錄和影片等,而事主在事發一年後,才在證供提到聲浪足以掩蓋車輛響號,構成危險,認為事主證供可信性存疑,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吳文遠罪名不成立,獲賠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