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長鄭若驊發表網誌,說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的決定,有穩固的法律基礎,依據包括國家《憲法》、《香港國安法》、人大常委會有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及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職的決定,以及人大就基本法104條作出的解釋。鄭若驊說中國是單一體制的國家,權力來自中央,當需要處理涉及憲制的問題,理所當然是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行使權力,作出法律決定或制定法律文書,提供具約束力的法律基礎。

鄭若驊又提到特區政府在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隨即宣布四位議員即時喪失資格,說這四人已經在原定立法會換屆選舉被裁定提名無效,根本不能參選,更談不上出任議員,但今年出現特殊情況,因押後選舉而令立法機關要繼續履行職責,而特區政府未有就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104條的解釋,進行相關本地立法,因此面對特殊憲制秩序問題,向中央提出請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