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警務處處長無法有效確保每名「踏浪者」行動的警員,清晰展示警員編號,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提出司法覆核的記協和四名市民勝訴。

法官周家明在裁決中指,今次覆核涉及一些對警員的投訴,法庭不適合就這些指控作裁斷,但很明顯的是,當中有很多情況,是否用過度武力或不當對待,都屬可爭拗,如果証明實屬實,可以構成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政府在條例下有調查的責任。

裁決又指,警員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是令投訴遭不當對待的人,可以辨認到涉事的警務人員,最明顯可以做和應該做的措施。投訴人因此才能有效地提出進一步調查,甚至採取民事行動或私人檢控。

法庭強調,辨認警務人員的系統不能夠單靠警隊的內部程序,否則受不當對待的受害人,能否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只能完全由警隊掌握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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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呼號未達人權法案要求

法官在裁決提到,警方在「踏浪者」行動中,採取展示行動呼號,包括在速龍小隊的頭盔展示呼號的做法,亦達不到《人權法案》的要求,因為這些號碼都不是每個警員獨有,而是會回收由另一名警員再用,甚至有証據顯示,同一場合有不同警員用了同一個號碼。

法官又指,留意到警員被起底的情況,而上訴庭亦已經頒佈禁制令,認為有關情況不能逾越調查警員投訴的系統。

政府需建調查警員投訴獨立機制

高等法院亦接納記協提出的覆核,裁定由投訴警察課處理警員投訴,並由監警會審視的投訴機制,不足以符合《人權法案》下,政府要建立獨立調查警員懷疑不當對待投訴機制的要求,指在機制之下,監警會缺乏自己的調查權力,不可以推翻投訴警察課對個案的決定,即使最終不同意,亦只能交予行政長官處理,無最終決定權,並不符合《人權法案》下「獨立調查」的要求。

至於另外兩宗由郭卓堅等人提出的兩宗覆核申請,因為無証據証明他們參與公眾活動或者因為受不當對待,曾向警方投訴,無足夠利益提出司法覆核,法庭不批出覆核許可。

梁定邦:監警會在現行框架下可以影響警方做法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表示,未清楚判辭所指警方展示編號有問題所涉及的時期,警方在去年10月至11月,已回應監警會建議,以行動呼號識別警員身份,至於是否可以接受,應交由社會決定。

對於判辭指監警會無調查權,梁定邦指,即使無調查權,監警會亦可改變警方的決定,警察投訴課有初步結論時會與監警會商討,就投訴個案的處理取得共識;如果不能達成共識,監警會亦可向特首提出意見。被問到監警會是否「無牙老虎」,梁定邦表示,老虎無牙都有爪,監警會在現行框架下可以影響警方做法。

至於是否賦權監警會主動調查,梁定邦表示,要由政府檢視政策及社會方向,參考海外經驗,監察警方機構即使有調查權,效率亦未必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