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24歲男侍應,去年10月底萬聖節在中環非法集結被捕,早前在東區法院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原則犯錯,改判被告入獄3個月,具體理由稍後會以書面判詞解釋。

律政司陳詞時指,原審裁判官在判刑理解時,指案中的集結相對輕微,是判斷錯誤,案發時約有約500人,維時約25分鐘,屬大規模集結,由於不少人帶著面具,令警方難以識別身份,潛在暴力風險。同時被告站在人群前,又帶有眼罩及手套等裝備,屬預謀犯案。案發當晚,約有400至500人,在擺花街外非法集結及高叫反修例口號,並堵塞行車路,警方到場驅散,見被告用圍巾蒙面站在人群前排,上前將他拘捕。

原審裁判官何俊堯在判刑時曾經指,鍾嘉豪的行為不算太暴力,並指他坦白承認責任值得鼓勵,事後司法機構收到大量涉及有關案件的投訴。